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
- A 監獄管理人員以維護監獄安全紀律為由,閱讀刪除受刑人之郵件
- B 通訊主管機關依法過濾性交易網頁資訊並限制未成年人存取
- C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裁定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互通書信
- D 戒嚴時期最高司令官依戒嚴法拆閱、扣留或沒收郵信電報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憲法之所以要保障「通訊」的「秘密」,是為了保護兩個人之間私下的訊息傳遞,還是為了保護放在網路上讓大家都能自由點閱的內容?如果一份資訊本來就是公開給大眾瀏覽的,限制它的存取是否還符合「秘密」這個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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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秘密通訊自由」的核心特徵,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有很清晰的界定,沒有被各選項中看似「行政干預」的敘述所迷惑。
秘密通訊與公開資訊的界線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私密通訊與大眾傳播。秘密通訊自由保護的是「特定人間」透過媒介傳遞訊息的隱密性,不論是 (A) 受刑人的信件、(C) 辯護人的書信,或是 (D) 戒嚴時期的電報,都屬於「針對特定對象」的私密往來。然而,選項 (B) 提到的「網頁資訊」,本質上是向不特定大眾開放的公開資訊。主管機關對網頁內容的存取限制,主要涉及的是言論自由或資訊獲取權的範疇,與保護傳遞過程隱密性的「秘密通訊自由」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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