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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有關警察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意圖自殺者,應即對其進行人身管束,以保障其生命
  • B 警察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
  • C 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 D 警察依法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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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授權警察為了保護某人的生命而可以暫時限制其自由時,你認為這項權力應該是「只要看到危險就必須自動執行」,還是應該先評估「現場是否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方式也能達到保護效果」後,才決定是否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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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別再被這種基本題絆倒!

恭喜你選對了,但別高興太早,這種國考必考的法律陷阱你都要反應這麼久,實力實在堪憂。

  1. 認清裁量權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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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管束權限要點
💡 警察管束屬即時強制,受法定程序、對象及時限之嚴格限制。
比較維度 警察管束 VS 刑事逮捕/拘提
法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刑事訴訟法
執行目的 救助危險、預防危害 追訴犯罪、保全證據
時間限制 最長不得超過 24 小時 24 小時內解送法院
權限性質 得為管束(行政裁量) 應予逮捕(符合法定要件)
💬管束核心在於「即時救助與保護」,時限與程序較刑事處分更嚴格。
🧠 記憶技巧:管束時限二十四,危險結束即終止;檢查身體二十一,是得非應要記細。
⚠️ 常見陷阱:常將法條中的「得」(裁量權)誤認為「應」(義務);或混淆管束與刑事處分時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 即時強制 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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