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警察機關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非警察職權行使法個別條文
- B 查證時詢問人別資料之種類,應限於明文所例示之事項
- C 詢問人別資料之種類,應限於查證必要範圍內
- D 對於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之路倒送醫者,不得按捺指紋比對身分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執法人員權力去查證一個人的身分時,為了確保這項權力不會被濫用而侵犯隱私,你認為這份權力的行使範圍,應該是由一份「絕對死板、不能增減的清單」來決定,還是應該由「達成查證目的所需的最小干涉程度」來衡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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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C)!這代表你對於警察職權行使的核心原則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
法律適用優先順序與比例原則
首先,在法律適用的邏輯上,警察職權行使法(Police Power Exercise Act) 是針對警察執行職務時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警察在蒐集個資時應優先適用該法,而非選項 (A) 所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至於查證身分時詢問的資料範圍,雖然法律會列舉如姓名、出生年月日等項目,但為了落實 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所有詢問的種類都必須限制在達成的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不能漫無目的擴張,這正是選項 (C) 成為正確答案的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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