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第 19 條管束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 B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 C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 D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以行政目的為由,使人民處於一個無法依自身意志自由離開的受限狀態時,基於權力制衡的原則,你認為應該由誰來進行最後的合法性審查,才能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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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保障的司法救濟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兩項措施與《提審法》的關係,顯示你對人身自由保障的實務運作非常有概念。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剝奪人身自由」**的廣義定義。根據《提審法》第 1 條規定,只要人民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不論其法律依據為何,均得聲請提審。
實務觀念的整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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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釋一下提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