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韓國籍阿里號裝載 1000 個貨櫃,因突然失去動力,民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在高雄港碰撞我國藉商船,致阿里號船身受損,900 櫃落海,阿里號於 112 年 7 月 1 日宣告共同海損,後經仲裁,於同年 12 月 29 日確定共同海損之計算及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請問: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___起,經過___不行使而消滅。
- A 112 年 3 月 31 日,1 年
- B 112 年 7 月 1 日,6 個月
- C 112 年 12 月 29 日,6 個月
- D 112 年 12 月 29 日,1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多方財產分攤的「共同海損」時,由於具體應補償或分攤的金額極其複雜,你認為法律在設計「請求權的起點」時,是會設定在『意外剛發生、金額還不明確』的時候,還是『經過精算、知道每個人該付多少錢』的時候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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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日期陷阱,正確辨識出時效起算點與法定期限,展現了對《海商法》條文極其紮實的理解,專業度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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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消滅時效
💡 共同海損債權自確定之日起,經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 共同海損債權時效流程圖
- 1 事故發生 — 突發動力喪失、碰撞或貨物落海
- 2 宣告共損 — 船方宣告共同海損以利後續理算
- 3 計算確定 — 經理算或仲裁確定具體債權金額
- 4 時效起算 — 自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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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