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0 題
保險契約成立時,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否則將無法換取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賠償損失的承諾。此種性質稱之為:
- A 有償契約
- B 附合契約
- C 射倖契約
- D 附條件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強調雙方都必須付出特定的經濟利益(例如金錢或勞務),才能換取對方的服務或承諾,這種「對等交換」且「非無償」的法律性質,通常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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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原來這你也懂啊?
- 勉為其難地稱讚你一下: 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丟在考場外,居然還能抓到「義務與對價」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至少證明你對契約的本質還有些模糊的輪廓,可喜可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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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之有償性
💡 雙方互負對價義務,以保費換取風險賠償承諾。
| 比較維度 | 有償契約 | VS | 射倖契約 |
|---|---|---|---|
| 核心特質 | 具對價關係的交換 | — | 給付結果具偶然性 |
| 雙方義務 | 互負經濟上的利益 | — | 一方履行取決於事故 |
| 法律焦點 | 保費與賠償的交換 | — | 射倖(機率)的發生 |
💬本題重點在於「支付保費換取承諾」,故選強調對價關係的有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