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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之規定,適用於所有人身保險契約
  • B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停效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C 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D 年金保險並無準用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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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我國《保險法》將「人身保險」細分成了哪幾個主要險種?既然「停效與復效」是為了保護保戶,避免因一時遲交保費而徹底喪失保障,你覺得立法者會讓這項保護機制只獨厚某一種保險,還是會讓它一體適用於全部的險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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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人身保險的共通規範有著紮實的理解。

人身保險停效與復效的準用規定

選項 (A) 正確的原因在於,保險法針對人壽保險訂定的「停效與復效」規範,一體適用於所有人身保險契約。依據現行《保險法》規定,除了人壽保險外,健康保險(第 130 條)、傷害保險(第 135 條)以及年金保險(第 135 之 4 條),皆有明文「準用」人壽保險關於停效與復效的相關規範。因此,這項機制涵蓋了所有人身保險,選項 (D) 稱年金保險不準用自然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停效與復效
💡 壽險停效與復效規定全面準用於健康、傷害及年金保險。
比較維度 人壽保險 VS 健康/傷害/年金險
主要法條 保險法第 116 條 — 法 130、135、135-4 條
適用性質 直接適用 — 法律明文「準用」
停效復效規範 依法執行 — 內容與壽險規定完全相同
💬所有人身保險在停效復效機制上具有法規一致性。
🧠 記憶技巧:壽健傷年四兄弟,停效復效全都記
⚠️ 常見陷阱:常誤認年金險或傷害險不適用停效,實際上依法律皆有準用。
保險法第116條 人身保險種類 契約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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