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給付項目包括:「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即實支實付)」,理賠金額按醫療費用單據計付,每次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於保險期間罹患僵直性脊椎炎,先後 25 次前去 B 教學醫院自費住院施打欣普尼藥劑,甲向 A 公司請求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共 236 萬 6171 元,A 公司主張甲和 A 公司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核屬惡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為無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身保險涉及保險人之生命、身體,於本質上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 B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本質上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 C 如甲和 A 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屬惡意複保險
- D A 公司是否應理賠,應視甲是否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住院實際只花了 5 萬元,卻因為買了三家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醫療險」而總共領到 15 萬元的理賠金。你覺得這跟一般「人壽保險」身故理賠的本質有什麼不同?這會不會與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產生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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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選了 B 並順利得分。不過,這是一道極具深度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皆給分喔!讓我來為你梳理背後的法理邏輯。
實支實付醫療險適用複保險嗎?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人身保險因生命無價,不適用《保險法》複保險限制(支持 A)。然而,「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雖屬人身保險,卻具備「損害填補」的特性,這導致實務與學說產生了兩派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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