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一 題
請說明現行財產保險契約中,保險標的物發生何種情形將導致保險效力停止,致使保險公司對效力停止後所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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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行財產保險(特別是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中關於「停效(效力停止)」之規定。作答時應點出搬離原處所及空屋條款兩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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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現行財產保險(如商業火災保險)為控制風險,對於保險標的物狀態的重大改變定有「效力停止(停效)」條款,以防範危險顯著增加。 【論述】 依據我國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保險標的物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除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並記載於批單者外,保險契約對該項保險標的物之效力即行停止。保險公司對於效力停止後所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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