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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有關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 B 投保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因要保人之詐欺而訂立者,保險契約無效
  • D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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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保險契約的效力問題,你可以先回想一下保險設立的「初衷」:保險制度最害怕的「道德風險」是什麼?如果今天有人想利用保險制度來「賺取超過自己損失的錢」,你覺得法律會給予哪一種最嚴厲的效力評價(無效、得撤銷或得解除)來遏止這種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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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契約效力判定
💡 精確區分保險契約中「無效」與「得解除」的法律事由。
比較維度 契約無效 VS 得解除契約
法律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行使解除權後始溯及失效
複保險(惡意) 無效 (保法§37) 不適用
告知義務違反 不適用 得解除 (保法§64)
超額保險(詐欺) 不適用 得解除 (保法§76)
💬僅惡意複保險為法定無效,告知不實與詐欺超額屬得解除。
🧠 記憶技巧:複保惡意變空殼(無效),告知不實能退房(解除)
⚠️ 常見陷阱:容易將告知義務違反(§64)或詐欺超額保險(§76)誤記為「無效」,實際上為「得解除」。
複保險 告知義務 超額保險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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