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有關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 B 投保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因要保人之詐欺而訂立者,保險契約無效
- D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面對保險契約的效力問題,你可以先回想一下保險設立的「初衷」:保險制度最害怕的「道德風險」是什麼?如果今天有人想利用保險制度來「賺取超過自己損失的錢」,你覺得法律會給予哪一種最嚴厲的效力評價(無效、得撤銷或得解除)來遏止這種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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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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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效力判定
💡 精確區分保險契約中「無效」與「得解除」的法律事由。
| 比較維度 | 契約無效 | VS | 得解除契約 |
|---|---|---|---|
| 法律效力 |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 — | 行使解除權後始溯及失效 |
| 複保險(惡意) | 無效 (保法§37) | — | 不適用 |
| 告知義務違反 | 不適用 | — | 得解除 (保法§64) |
| 超額保險(詐欺) | 不適用 | — | 得解除 (保法§76) |
💬僅惡意複保險為法定無效,告知不實與詐欺超額屬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