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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決議應採何種方式為之?
  • A 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B 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 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 D 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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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因為經營考量或安定市場需求,必須將全部營業移轉給另一家公司時,若法律要求的出席與同意比例設得「過高」,可能會導致行政程序遲滯。請試著思考:在保護股東權益與維持產業安定(效率)之間,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最基本的「多數尊重」門檻,還是設定一個極高的門檻來增加變動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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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業受讓營業與資產的決議門檻。在保險法規中,為了強化保險業的退場機制或促進市場重整效率,法律針對特定經營行為設定了與一般《公司法》不同的特別規範。

保險法規的特殊決議門檻

根據**《保險法》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保險業在辦理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其股東會決議門檻為: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1/2$)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1/2$)**之同意。這與《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的「重度特別決議」門檻不同,保險法在此採取較為寬鬆的「雙過半」標準,旨在確保保險業在面臨經營變動時,能具備較高的執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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