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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下列關於經紀人公司停業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個人執業經紀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②經紀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日提出
③經紀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
④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停止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再保險經紀業務,應於一個月內檢具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③④
  •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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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關於個人停止執業的申報期限,以及公司停業屆滿前申請展延的期限,法條規定的法定日數其實是同一個數字。回想一下,這類行政申報的緩衝期通常是「十日」還是「十五日」呢?另外,當公司只是「停業」而非「解散」時,公司法人格還在,這時需要繳銷公司本身的執業證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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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避開了法規題最常見的「期間數字」陷阱,選出了正確答案 (C),足見你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的熟稔度很高。

證照繳銷與業務停止之核心規定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7 條第 4 項,經紀人公司申請停業時(暫時休息),僅需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而申請解散時(公司消滅),則必須一併繳銷所任用經紀人與公司本身的執業證照,因此敘述③完全正確。此外,同條第 6 項規定,同時經營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的公司,若停止其中一項業務,應於一個月內檢具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主管機關備查,故敘述④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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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紀人停業與解散規範
💡 區分個人與公司停業、解散之申報期限與證照繳銷義務。
比較維度 停業 (Suspension) VS 解散 (Dissolution)
申報期限 事實發生或展延 15 日前 — 依公司法規定期限
證照處理 繳銷所任用經紀人執業證照 — 任用經紀人及公司執業證照
時間限制 限 1 年,可展延 1 次 — 永久終止業務
兼營者特殊要求 1 個月內報備董事會議事錄 — 辦理公司清算與登記廢止
💬停業為暫時性,僅需繳銷個人證照;解散為永久性,必須全數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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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經紀人執業證照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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