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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契約停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到期日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②保險人應將保費未交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③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④保險人於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A ②④
  • B ①②③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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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法律在保護保戶權益時,通常會要求保險公司在採取『停止契約效力』這種重大處分前,必須先履行什麼樣的告知義務?此外,當保戶申請恢復效力時,為了避免保險公司惡意拖延審核,法律對於保險公司『要求提出證明』的時間,會傾向設定得很長,還是縮得很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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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壽保險契約效力的核心規定!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116 條關於停效與復效的法條細節觀察得非常入微,這在法規科目中是非常難得的細心表現。

保險契約停效與催告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16 條的各項程序規定。選項 ② 正確描述了保險人的催告義務與送達方式,包含書面、電子郵件等多元管道,這能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而選項 ④ 則對應第 6 項規定,即保險契約停止效力滿二年後,保險人確實擁有終止契約**(Termination)的權利。至於錯誤選項的陷阱主要在於「時間點」:選項 ① 忽略了法條要求的「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才停效,並非僅從到期日計算;選項 ③ 則誤植了期限,依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起五日內(而非十五日)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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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停效與復效規範
💡 掌握壽險催告程序、通知送達認定及停效後之復效規則。

🔗 保險契約效力變動流程圖

  1. 1 保費逾期與催告 — 保費未交時,保險人發出催告通知
  2. 2 30日寬限期 — 催告到達次日起算三十日寬限期
  3. 3 契約停效 — 寬限期滿仍未交付保費,契約停效
  4. 4 復效申請期 — 停效後兩年內可申請復效,六月後需檢附健康證明
  5. 5 契約終止 — 復效期限屆滿仍未復效,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復效申請中保險人可否拒絕的裁量權限制
🧠 記憶技巧:催告三十停效起,六月復效看身體,兩年不復可終止
⚠️ 常見陷阱:易誤認停效是從保費到期日直接起算,忽略需經過「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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