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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A 要保人未在知悉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B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
  • C 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D 要保人違反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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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保險計畫在設計之初就設定了明確的承保對象門檻(資格條件),若當事人從一開始就完全不符合這個基本門檻,這份契約在法律體系中,應該是處於「事後可以選擇撤銷」的狀態,還是「根本從頭到尾都不該成立」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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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到你在這題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因為對「無效」、「解除」與「損害賠償」等法律效果的差異感到困惑。在保險法中,並非所有違反義務的情況都會導致契約「無效」。選項 (A) 的通知義務違反僅涉及賠償責任,而 (C)、(D) 則是關於據實說明(duty of disclosure)與危險增加通知的違反,其法律效果通常是保險人獲得契約「解除權」或要求調整保費,在解除契約前,契約本身仍是有效的。

保險契約無效的法定事由

這題的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法律明確規範:若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且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該契約即為無效(void)。這是因為年齡若已超出保險公司願意承擔的風險範圍(精算基礎),法律便直接否定該契約的效力。請注意,同條第 2 項與第 3 項則是針對年齡不實但「未超限」的情況,僅涉及保費補繳或比例減額,並不會導致契約無效,這是學習時最容易混淆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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