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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保險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何種處分?
  • A 罰鍰
  • B 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 C 勒令停職
  • D 命令其所屬公證公司予以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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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民間自律團體(如公會)的幹部失職,而政府作為外部的監督機構,在法律授權下,若要兼顧「尊重該團體的組織自治」與「達成處罰效果」,你認為主管機關應是親自出手懲職,還是下令讓該團體自行依照程序清理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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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這類題目考察的是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範」中監督權限的掌握,對於相似選項的辨識需要相當的專注力。

主管機關對公會幹部之處分權

本題的核心依據在於保險法第 165-4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當同業公會的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由於法律規定處分權責是要求「公會」進行內部管理,而非直接介入其所屬的私營「公證公司」,因此選項 (B) 才是最合乎法律程序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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