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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保險公證人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 A 前一年度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
  • B 同時為二家保險公證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 C 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文件遺失
  • D 欠繳同業公會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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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主管機關若決定「不讓一位專業人士繼續執業」,通常是因為他犯了哪種類型的錯誤?是單純的私人財務、行政手續沒辦妥,還是觸犯了會嚴重影響「職業道德」與「利益迴避」的執業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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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顯示出你對保險法規中細膩的行政管理與換照規範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專業基礎。

簽署工作的唯一性規範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公證人的執業誠信與行為準則。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3 款**(準用第 7 條第 4 項)之規定,若公證人有違反法規之情事,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其中,第 7 條第 4 項明確要求:「每一公證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這是為了確保公證人在執行職務時的獨立性與客觀性,避免因多重勞務關係導致利益衝突。至於選項中提到的所得稅、保證金文件或公會會費等,雖屬行政作業或一般義務,但並非法律明定「不予換照」的核心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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