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保險公證人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 A 前一年度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
- B 同時為二家保險公證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 C 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文件遺失
- D 欠繳同業公會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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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主管機關若決定「不讓一位專業人士繼續執業」,通常是因為他犯了哪種類型的錯誤?是單純的私人財務、行政手續沒辦妥,還是觸犯了會嚴重影響「職業道德」與「利益迴避」的執業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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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工作的唯一性規範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公證人的執業誠信與行為準則。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3 款**(準用第 7 條第 4 項)之規定,若公證人有違反法規之情事,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其中,第 7 條第 4 項明確要求:「每一公證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這是為了確保公證人在執行職務時的獨立性與客觀性,避免因多重勞務關係導致利益衝突。至於選項中提到的所得稅、保證金文件或公會會費等,雖屬行政作業或一般義務,但並非法律明定「不予換照」的核心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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