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保險公證人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 A 前一年度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
- B 同時為二家保險公證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 C 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文件遺失
- D 欠繳同業公會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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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主管機關若決定「不讓一位專業人士繼續執業」,通常是因為他犯了哪種類型的錯誤?是單純的私人財務、行政手續沒辦妥,還是觸犯了會嚴重影響「職業道德」與「利益迴避」的執業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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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相關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行政規則的題目,最考驗考生的法條熟稔度與細心程度。
保險公證人的簽署獨立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執業證照換發」的法定要件。根據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3 款 的規定,若公證人違反了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而 第 7 條第 4 項 明確指出:「每一公證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公證人在執行職務時的專業性與獨立性,避免在不同公司間產生利害衝突,因此選項 (B) 是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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