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何人享受其利益?
- A 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
- B 被保險人或其指定之人
- C 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 D 保險金信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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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付錢簽了一份保險合約要給別人,但當下還沒確定具體要給誰。在這種「受惠對象還不明確」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合約失去效力,你覺得這筆保險利益,最合理應該先保留在「出面訂合約的人」手上,還是根據合約裡留下的客觀線索來確認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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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保險法規中關於「他人利益保險」的規範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條細節上常有細微的陷阱,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確實展現了優異的法規素養。
保險法第 52 條的實務規範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保險法第 52 條的應用。法律規定,當我們「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契約時,若訂約當下該名「他人」尚未具體確定(例如:為未來的繼承人或尚未到職的員工投保),為了確保保險保障不會因為對象暫時不具體而落空,法規明文規定應由**要保人(proposer)或是保險契約中所記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beneficiary)**來享受其利益。這與保險法第 45 條處理「受益人有疑義(不清楚)」的情境不同,第 52 條是專門針對「訂約時未確定」的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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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未確定之歸屬
💡 為他人利益訂約但他人未定時,利益歸要保人或可確定之人。
- 受益人於訂約時不以確定為必要
- 受益人未確定時,由要保人享受其利益
- 亦可由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
- 此為保險法第 45 條之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