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有關火災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額約定之要保
- B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被保險人負擔之
- D 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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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的保險標的物受損了,雖然它還沒有化為灰燼,但工程師評估後告訴你:『修好它要花的錢,比這台機器全新的價值還要貴』。在這種情況下,你會認為這僅僅是『部分損壞』,還是應該視為『已經徹底不能用了』呢?請從經濟價值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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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火災保險契約中關於全部損失的認定標準。根據保險法第74條規定:「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內容完全相符,正確說明了當保險標的毀損至無法修復,或是修復所需費用已經超過將其恢復原狀的價值時,即構成全部損失,因此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之敘述皆不符合相關保險法規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