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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其他財產保險之保險人如發現保險標的物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得主動修復,其費用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擔
  • B 保險人對於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 C 保險人得要求加收保險費
  • D 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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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保險公司,發現客戶承保的機器已經有明顯故障,建議他修理但他卻拒絕了。在這種「潛在風險變得比當初簽約時還要高出許多」的情況下,基於雙方契約公平的原則,你覺得保險公司有權採取什麼「最根本的法律行動」,來避免自己繼續承擔這個無法控制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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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之查勘與處理

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財產保險的細節規定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當保險標的物風險增加,且要保方不願配合改善時,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救濟權利。這不僅考驗對法條的記憶,也考驗對保險契約「風險管理」本質的理解。

終止契約權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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