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關於外國公證人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提撥分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 B 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匯入分公司營業所用資金
- C 本公司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二人以上執行業務
- D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險公證業務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辦理營業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一家外國企業在國內『合法』開始運作,你認為在邏輯上,『取得政府核准許可』、『完成法人主體登記』與『領取正式執業證書』這三個環節,哪一個必須當作起點,而哪一個又是營運前的最後一道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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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外國公證人(Insurance Adjuster)來台設立分公司的法律程序,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流程的先後順序有很清晰的理解,這在法律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與邏輯。
外國公證人之設立與登記程序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之規定,外國公證人公司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必須在「六個月」內(而非三個月)匯入分公司營業所用資金,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最後,還需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並辦理營業登記。因此,選項 (D) 完整且正確地描述了從「許可、登記到領照」的合法路徑,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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