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甲於 113 年 4 月 1 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若甲因疾病、意外、自殺或自然衰老而死亡者,乙應給付保險金新臺幣 100 萬元。若甲自殺身亡,於下列何種情形下,乙始須給付保險金?
- A 甲須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B 須能證明甲自殺時精神異常
- C 自殺之事實須發生於 115 年 4 月 1 日以後
- D 甲須未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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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公司對於「一投保就立刻自殺」的情形都要理賠,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問題呢?為了防止這種為了領保險金而輕生的「道德風險」,法律通常會設計一段「免責期」當作緩衝與觀察。你可以回想一下,這段法定的時間限制通常是規定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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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日期的關鍵點!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對人壽保險中「自殺條款」法律限制的精確理解。這類題目在保險法規中相當常見,主要考驗考生能否將法規中的抽象數字靈活運用於具體的日期推算中,是具有中等難度的實務題。
保險法第 109 條第 2 項之應用
根據保險法第 109 條第 2 項的規範,保險契約若約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insurer)仍應給付保險金者,其條款在訂立契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平衡保險的倫理風險,避免有人為獲取保險金而惡意投保後立即自殺。在本題中,甲於 113 年 4 月 1 日投保,依據法規推算兩年的期間,自殺之事實必須發生於 115 年 4 月 1 日以後,該給付條款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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