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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第 一 題

📖 題組:
一、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㈠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ory Value ㈡ Held Covered ㈢ Willful Misconduct ㈣ Double Insurance ㈤ Delivery Order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ory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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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名詞應立即聯想共同海損(G.A.)的核心原則:獲益方需按比例分攤損失。解題時須點出其定義為『航程終止時獲救財產的實際淨值』,並提及《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的計算基準,以及在海事理算實務中要求受貨人提供發票核算價值的應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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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ory Value」(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指在發生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事故後,各利害關係人(如船東、貨主、運費權利人)之獲救財產於航程終止地或卸貨港所具備的實際淨值(Net Value),作為計算各方共同海損分攤比例的基礎金額。 特徵與計算原則包含:(1) 依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及海商法慣例,分攤價值通常以財產在航程終止時的商業價值,扣除為送達目的港所發生之各項後續費用(如卸貨費、關稅等)計算得出。(2) 若財產已遭受共同海損犧牲(G.A. Sacrifice),該犧牲獲補償之金額亦須加回至分攤價值中(即「補償不免分攤」原則),以確保各方負擔之公平性。 實務應用上,海事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會據此要求受貨人(Consignee)提供商業發票並簽署共同海損保結書(Average Bond),以核算其確切的 Contributory Value,進而決定其應繳納之共同海損分攤額(G.A. Contribution)。

小題 (二)

Held Cov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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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Held Covered」應直覺聯想到其繁體中文譯名「保留承保」或「繼續承保」。答題時需點出其在海上保險契約中的核心法律功能(防止保險效力因特定變更而中斷),並務必強調被保險人在實務上必須滿足的兩大要件:「即時通知(prompt notice)」與「支付額外保費(additional prem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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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 Covered」(保留承保 / 繼續承保)指在海上保險契約中,當發生特定情事變更(如航程變更、偏航、遲延或保險標的描述有誤)而可能導致保險效力終止時,保險人同意繼續提供保險保障之條款約定。 特徵包含: (1) 即時通知義務:被保險人於知悉情事變更後,必須毫不遲延地(prompt notice)通知保險人,此為延續保險效力之先決條件。

小題 (三)

Willful Miscon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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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Willful Misconduct」,應立即聯想到英國海商保險法(MIA 1906)第55條的法定除外不保事項。答題時需先給出精確的中文譯名「故意不當行為」,接著點出其定義(蓄意或罔顧後果的魯莽),最後強調其在保險理賠上的絕對免責效力及與船員過失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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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ful Misconduct」中文譯為「故意不當行為」。指被保險人蓄意造成損害,或明知極可能發生損害卻依然故我、罔顧後果之極度魯莽行為(程度甚於重大過失)。 實務應用與法律效力:依據英國 1906 年海商保險法(MIA 1906)第 55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規定,保險人對於歸咎於被保險人「故意不當行為」所致之任何損失,絕對不負賠償責任,為海事保險之法定除外不保事項。惟在實務理算與公證調查上需嚴格區分行為主體,若該不當行為或過失係單純出自船長或海員(且非被保險人所知情默許 Privity),只要造成損失之「近因(Proximate Cause)」屬承保危險,保險人依約仍須負賠償之責。

小題 (四)

Doubl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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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海事保險法中的「複保險」概念。考生應立即聯想到英國海事保險法(MIA 1906)第32條的定義,作答時需點出其中文譯名、構成要件(四個同一:被保險人、標的、利益、事故),以及實務上理賠時禁止不當得利與保險人間的攤賠原則(Con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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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指同一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與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且其保險金額之總和超過該保險標的之保險價值或約定價值之情形(依據英國 1906 年海事保險法 MIA 1906 第 32 條規定)。 實務應用與特徵包含: (1) 構成要件:必須具備「同一被保險人」、「同一標的物」、「同一保險利益」、「同一危險事故」以及「保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等要件。

小題 (五)

Delivery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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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 Delivery Order,應先聯想其與正本提單(B/L)的轉換關係,並標明其中文譯名「提貨單」或「小提單」。答題時需點出其法律性質(為提貨憑證而非物權憑證),以及在海損公證實務中,查核交貨異常批註以釐清責任區段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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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very Order (D/O)」(提貨單/小提單)指船舶運抵目的港後,由運送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給受貨人(Consignee),憑以向碼頭或倉儲業者提取貨物之書面憑證。 特徵包含:(1) 通常由受貨人繳回正本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B/L)並結清相關費用後換取;(2) 本身不具備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之流通性質,僅為運送人對倉儲經營者下達的交貨指示;(3) 依發單主體可分為船公司提貨單與承攬運送人提貨單。 實務應用為:在海事公證與理賠調查中,公證人(Surveyor)須查驗提貨單及其附屬交接單據上有無貨損或短少之異常批註(Remarks),藉以確認貨物交付時之實際狀態,作為判斷貨損發生區間(Transit period)及釐清運送人責任之重要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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