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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9 題

依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載貨證券持有人無拘束力
  • B 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押匯銀行有拘束力
  • C 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承保貨損之保險公司有拘束力
  • D 該裁定對於全國法院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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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貿易中,載貨證券會經過多次轉讓,如果每一位持有人都可以主張不受證券背面既定約款的規範,這對『交易安定性』與『紛爭解決機制的預測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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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之見解,以及海商法第60條明定:「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可知,載貨證券上(包含背面)所記載之條款,如準據法之約款,依法即為規範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間關係之依據。因此,該準據法約款對於載貨證券持有人絕對具有拘束力。在實務上,無論是取得載貨證券之押匯銀行,或是理賠後代位行使權利之承保貨損保險公司,均屬載貨證券持有人之範疇,自應受該背面記載之準據法約款所拘束。此外,最高法院大法庭所為之裁定具備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依法對於全國法院均具有拘束力。綜上所述,選項A指稱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持有人無拘束力,明顯違背海商法第60條之明文規定與大法庭裁定意旨,屬於錯誤之敘述,故本題要求選出錯誤者,正確答案為A。

📝 載貨證券準據法效力
💡 載貨證券背面之準據法條款,對持有人及受讓人具拘束力。
比較維度 舊有爭議見解 VS 大法庭統一見解
對持有人效力 部分認為不具拘束力 — 肯定具有拘束力
銀行與保險人 視為第三人不受限 — 繼受權利故受拘束
實務裁判立場 各院見解分歧不一 — 法律見解達成統一
💬大法庭確立了載貨證券背面約款對所有持有人均有拘束力。
🧠 記憶技巧:條款背面印得清,銀行保險全都聽。
⚠️ 常見陷阱:常誤認持有人未在契約背面簽名,故不受其約款拘束。
載貨證券 大法庭制度 定型化契約 保險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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