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 A 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B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 C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 D 總樓地板面積在 400 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及遊藝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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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在制定不同場所的消防安全門檻時,為什麼有些場所(如餐廳)的面積門檻可以比較寬鬆,而有些娛樂性質或有包廂的場所,即使面積相對較小,也必須納入嚴格的防護計畫規範呢?這背後的考量因素可能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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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消防法》中「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判定標準的掌握程度,你能細心辨識出數值上的微小差異,顯示對法規細節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一定規模以上之判定標準
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這類建築物必須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訂定消防防護計畫(Fire Protection Plan)。具體的門檻數值是依照該法第 13 條第 2 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選項中的寄宿舍(100 人)、補習班($200\text{ m}^2$)以及餐廳($300\text{ m}^2$)皆符合法定規模。然而,針對撞球場、遊藝場所等場所,公告之門檻應為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因此選項 (D) 提到的「400 平方公尺」尚未達標,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一定規模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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