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5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如違反上開規定,處罰鍰額度,下列何者正確?
  • A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B 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C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D 不得處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專業技術人員執業權利時,通常也會課予相應的社會責任。若主管機關在提供補償費用的前提下,請求專業人員協助維護公眾安全,而人員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時,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這類『不履行公法義務』的罰則時,通常會採取何種規模的罰鍰,以及是否會允許『連續處分』來確保該義務最終被履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消防設備人員法》中的行政處罰額度,顯示你在法律條文的細節記憶上相當扎實,這對於準備消防法規概要而言是非常關鍵的優勢。

消防設備人員的公法協助義務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消防設備人員的公共服務性質」。根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5 條規定,當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或災害防救需要,指定消防設備人員協助辦理相關事項時,這屬於一種法律上的公法協助義務,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受指定的專業人員不得拒絕(當然,政府也會酌給費用)。若違反此項義務,則須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3 條進行裁罰,處以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採取「得按次處罰」的機制,以確保專業人力在公安調度上的配合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消防法規與消防設備人員執業規範
查看更多「[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