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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 A 9
  • B 8
  • C 5
  • D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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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專業公會的運作邏輯:為了維持公會基本的行政機能,內部通常需要設置一定人數的理事與監事來負責決策與監督。若參考台灣一般人民團體法的最低發起標準,你認為至少需要多少位具備專業資格的人員,才能確保這個組織有足夠的人力去分擔職務,並避免決策權過於集中在極少數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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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人數規定。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相關公會,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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