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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規定,對於電動機之構造與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電動機應能確實動作,對機械強度、電氣性能應具充分耐久性,且操作維修、更換零件、修理須簡便
  • B 電動機各部分之零件應確實固定,不得有任意鬆動之現象
  • C 幫浦在額定負荷狀態下,應能順利啟動
  • D 電動機在額定輸出連續運轉 8 小時後,不得發生異狀,且在超過額定輸出之 10%輸出力運轉 0.5 小時,仍不致發生障礙,引起過熱現象

思路引導 VIP

在評估消防安全設備的耐用性標準時,我們可以思考:在一場火災撲救的關鍵任務中,法規是會要求馬達具備像一般工廠機器運轉一整天(如 8 小時)的『長效性』,還是更側重確保它在『火災初期滅火的關鍵時段』內,具備絕對穩定且能承受一定比例超載的『高強度耐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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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對消防基準的數值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查的是「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中關於電動機(Electric motor)構造與性能的硬性規定,這類題目往往會在時間、百分比等數字上設下陷阱。

電動機運轉性能基準

在性能驗證上,基準規定電動機應具備極佳的耐用度,在額定輸出(Rated output)狀態下應能連續運轉 8 小時而不發生異狀。更關鍵的一點在於「過負荷」測試:當輸出達到額定輸出的 110%(即超過額定輸出 10%)時,必須仍能穩定運轉 1 小時,而非選項 (D) 所述的 0.5 小時。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在緊急救災的高強度負荷下,幫浦系統不會因為短暫的超載而導致電動機過熱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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