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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儲存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
  • B 避免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 C 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 D 避免與酸類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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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氧化性固體」的化學特性。這類物質最主要的危險是「釋放氧氣助燃」還是「與酸反應產生可燃性氣體」?若根據此特性來對應法規,哪一個選項的描述其實更符合『金屬粉末』等其他類別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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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因此,選項A、B、C的敘述均符合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儲存及處理規範。同時,該條文亦規定,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由此可知,「避免與酸類接觸」乃是針對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金屬粉的規範,而非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的處理原則,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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