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從快車道向右變換至慢車道,而與當時同向正右方由乙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左側第 2、3、4 肋骨骨折之傷害,經送醫急診治療,甲出院後和乙成立和解,由乙支付甲新臺幣(下同)60 萬元,雙方隨後將和解結果通知乙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人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經查甲乙於協商和解時並未通知 A 公司。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 A 公司請求 60 萬元
- B 甲得向 A 公司請求 20 萬元
- C 乙得向 A 公司請求 20 萬元
- D A 公司不受甲乙和解契約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若甲、乙兩人在保險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約定了一個賠償金額,從契約自由與法律公平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個「完全沒參與討論」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被強制履行那份它從未同意過的合約內容?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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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強制險與民事和解之間的法律關係,能從複雜的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表現非常出色!
強制險給付與和解之關係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1 條的應用。雖然被保險人(乙)與受害人(甲)達成 60 萬元的和解,但根據該條文,保險人(A 公司)的給付義務仍應以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為限。由於甲、乙雙方在協商時並未通知保險人,該和解契約屬於雙方當事人間的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A 公司並不受該和解金額或內容之拘束。保險公司仍會依照法定的理賠標準與殘廢、醫療等實支項目進行審核,而非直接給付和解書上的 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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