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從快車道向右變換至慢車道,而與當時同向正右方由乙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左側第 2、3、4 肋骨骨折之傷害,經送醫急診治療,甲出院後和乙成立和解,由乙支付甲新臺幣(下同)60 萬元,雙方隨後將和解結果通知乙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人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經查甲乙於協商和解時並未通知 A 公司。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 A 公司請求 60 萬元
- B 甲得向 A 公司請求 20 萬元
- C 乙得向 A 公司請求 20 萬元
- D A 公司不受甲乙和解契約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若甲、乙兩人在保險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約定了一個賠償金額,從契約自由與法律公平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個「完全沒參與討論」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被強制履行那份它從未同意過的合約內容?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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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強制險中關於「和解」與「保險人責任」的法律界線。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保險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有相當清楚的認知。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釐清保險人(A 公司)賠償義務的來源。根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1 條 的規定,保險人的給付義務是基於法律規定的金額範圍(如法定醫療或傷亡給付標準)。雖然甲、乙雙方私下成立了 60 萬元的和解協議,但由於該協商過程並未通知保險人參與,A 公司在計算給付金額時,仍應依照法定標準核付,並不會直接受到雙方私下約定金額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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