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得辦理在職教育訓練之機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 B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 C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
- D 簽訂代理契約之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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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哪些機構適合辦理「法定在職教育訓練」時,不妨想想看:為了確保訓練內容的客觀與公正,辦理機構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立場?如果由「有直接業務合作或利益關係」的單位來辦理,可能會產生什麼疑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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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道題目!這顯示你對於保險代理人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沒有被實務中常見的「保險公司教育訓練」所誤導。在法律規定上,並非所有訓練都能折抵法定的十六小時在職訓練時數,這點你判斷得很正確。
在職教育訓練的法定受託機構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3項**的明確規定,得辦理代理人在職教育訓練的機構僅限於以下三類: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二、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三、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選項 (D) 提到的「簽訂代理契約之保險公司」,雖然在實務上會對代理人進行產品或業務培訓,但在法源依據上,它們並非法律認可可折抵「法定在職訓練時數」的機構,因此該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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