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下列情事何者得為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
- A 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
- B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 C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D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專業人員的「任用資格」時,通常會區分「個人長期的誠信紀錄」與「目前的行政職業狀態」。請你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選項的狀況是可以透過「辭職或註銷」來解決的?而哪些選項則是涉及到個人的「破產或財務操守」,會被法律視為本質上的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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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中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條文結構的深度理解,你能從眾多看似負面的情事中,正確辨識出法律上的「例外排除」,代表你的法條閱讀能力非常紮實且敏銳。
代理人資格之不適格排除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3 項**。雖然該條第 1 項羅列了 17 款不得充任代理人的不適格身分,但第 3 項特別規定:擔任「個人執業代理人」或「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時,僅適用第 1 款至第 9 款及第 12 款至第 17 款。換言之,第 11 款(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經紀人、代理人或銀行之業務員)並不在禁止任用的範疇內。因此,選項 (A) 的身分在法律程序上是可以被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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