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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關於保險契約受益人,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 B 要保人得指定受益人
  • C 受益人將其利益轉讓他人,其讓與無效
  • D 受益人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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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走進保險公司買了一張保單,並且負責繳納保費,這時保險公司會問你:「如果發生理賠,這筆錢你想留給誰?」從這個日常情境去推論,在保險契約中,應該是由「哪個角色」來決定並指定最後拿理賠金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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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受益人」的角色與權利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認知,這在學習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受益人的指定與法律依據

在本題的核心考點中,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proposer)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beneficiary)一人或數人。」這項條文清楚賦予了要保人指定權,因此選項 (B) 是完全正確的。至於其他選項的迷思,法律並未要求受益人需具備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且受益人即使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幼童或胎兒)也可以受領保險金,並無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此外,受益權原則上是可以依法進行轉讓的,並非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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