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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稅捐核課或處罰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稅局所為課稅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 B 納稅義務人應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
  • C 國稅局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 D 國稅局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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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講求權利保護的法治社會中,當政府機關想要「處罰」民眾或「要求民眾掏錢繳稅」時,你認為證明「這筆錢該繳」或「這個人該罰」的責任,應該落在握有行政資源的政府手中,還是落在資訊相對弱勢的平民百姓身上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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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會選 (D) 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的「職權調查(Ex officio investigation)」原則很有印象。確實,國稅局在調查時必須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且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都要一律注意,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的明文規定,因此 (D) 是正確的法律敘述,並非本題要找的錯誤選項。

課稅事實的舉證責任歸屬

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的歸屬。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應負證明責任。簡單來說,應由國稅局證明「納稅者有應課稅的事實」,而非由納稅者自證清白。選項 (B) 將證明責任轉嫁給納稅義務人,顯然違法。另外,容易混淆的該法第 14 條,其實是針對調查困難時的「推計課稅(Taxation by estimation)」規範,與舉證責任的主體歸屬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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