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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甲直轄市制定建築廢棄物管理自治條例,行政院以中央監督機關認其訂定之罰則逾越地方制度法之授權,而函告不予核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一)行政院函告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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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法規「函告無效/不予核定」之定性。考生極易誤將其視為「行政處分」,然而答題關鍵在於釐清: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屬國家權力垂直分配之內部監督關係,不符行政處分「對外」發生效力之要件。依據釋字第527號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應將此函告正確定性為「自治監督行為」。論述時建議採取分層架構:先否定行政處分之定性、再確立自治監督行為之性質,最後點出其救濟途徑屬於《憲法訴訟法》第83條之地方自治保障案件,而非一般行政救濟,以展現法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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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上級監督機關(行政院)對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自治條例予以函告之法律性質。核心爭點在於該函告究為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處分」,抑或屬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層次之「自治監督行為」,進而影響其後續救濟途徑。 【理論與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二)甲直轄市不服行政院之函告,應由何者代表甲直轄市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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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中央機關之處分不服時的救濟主體與程序。重點在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萊豬案)中,特別指明「自治條例」受函告無效/不予核定時,因係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通過之法規受阻,故應由「地方議會」代表地方自治團體提起救濟,而非市政府。程序上,既然函告為行政處分,就依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訴願法第4條向行政院提訴願,不服再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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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條例遭中央「函告不予核定」時,應由何機關代表地方自治團體提起行政救濟,以及其救濟程序。核心爭點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之見解。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三)甲直轄市認為行政院之函告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可否直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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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1. 先定性行政院函告:若具有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等規制效果,屬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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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甲直轄市認為行政院函告侵害其地方自治權,問題在於:此種中央對地方所為之函告,如具有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等監督處分性質時,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得不經其他救濟,直接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宣告違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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