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公證法第 1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另依公證法第 32 條第 2 款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非加入公證人公會,不得執行職務。請問:
三、公證法第 1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另依公證法第 32 條第 2 款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非加入公證人公會,不得執行職務。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非加入公證人公會,不得執行職務,涉及民間之公證人那些基本權利?此一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強制入會」對基本權之限制及比例原則操作。考生首先要點出,強制入會限制了「消極結社自由」(不參加公會的自由,憲法第14條)以及「工作權」(以加入公會作為執業要件,構成執業的主觀條件限制,憲法第15條)。接著,依比例原則(目的正當、適合、必要、衡平)檢驗。專門職業人員強制入會的理由在於保障公共利益,透過同儕公會發揮自治自律功能,提昇專業水準,比起國家直接干預手段較輕且有效,故符合比例原則(可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記帳士或相關專技人員解釋意旨)。
小題 (二)
(二)請比較民間之公證人及法院之公證人之異同,論述法院之公證人毋須加入公證人公會,即得執行職務,是否符合平等原則?(2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點是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審查。平等原則要求「合理之差別待遇」。首先比較兩者異同:兩者都能辦理公證業務,有相同的公權力與效力;但「法院公證人」具國家公務員身分,受公務員法制直接管理與監督;「民間公證人」為私人專技身分自負盈虧。正是因為事物本質(身分屬性與受監督密度)有差異,法院公證人已在嚴格的公法監督體系內,不需透過公會「自律」;而民間公證人需藉由強制入會彌補國家監督之不足。所以這是一個基於合理理由的「合理差別待遇」,符合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