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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公證法第 1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另依公證法第 32 條第 2 款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非加入公證人公會,不得執行職務。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二)請比較民間之公證人及法院之公證人之異同,論述法院之公證人毋須加入公證人公會,即得執行職務,是否符合平等原則?(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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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是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審查。平等原則要求「合理之差別待遇」。首先比較兩者異同:兩者都能辦理公證業務,有相同的公權力與效力;但「法院公證人」具國家公務員身分,受公務員法制直接管理與監督;「民間公證人」為私人專技身分自負盈虧。正是因為事物本質(身分屬性與受監督密度)有差異,法院公證人已在嚴格的公法監督體系內,不需透過公會「自律」;而民間公證人需藉由強制入會彌補國家監督之不足。所以這是一個基於合理理由的「合理差別待遇」,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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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涵。考生需比較「民間之公證人」與「法院之公證人」在身分屬性與監督機制上的差異,論證兩者是否構成「合理差別待遇」。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一)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非加入公證人公會,不得執行職務,涉及民間之公證人那些基本權利?此一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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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入會」對基本權之限制及比例原則操作。考生首先要點出,強制入會限制了「消極結社自由」(不參加公會的自由,憲法第14條)以及「工作權」(以加入公會作為執業要件,構成執業的主觀條件限制,憲法第15條)。接著,依比例原則(目的正當、適合、必要、衡平)檢驗。專門職業人員強制入會的理由在於保障公共利益,透過同儕公會發揮自治自律功能,提昇專業水準,比起國家直接干預手段較輕且有效,故符合比例原則(可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記帳士或相關專技人員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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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強制入會」規定對專門職業人員基本權的限制,主要考點為「消極結社自由」與「工作權」之保障,以及該限制是否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審查。 【理論/法規依據】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民間公證人,接受各個地方法院委任或委託而執行公證業務,如若認渠等係為公務員,是否有受到<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子法等規定之拘束?
📝 公證人身分與平等原則
💡 依身分屬性與監督機制之本質差異,採合理差別待遇。
比較維度 法院之公證人 VS 民間之公證人
身分屬性 國家公務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監督機制 層級式行政監督(公務員法) 公會同儕自治與自律
入會義務 不需加入公會即可執業 強制入會始得執行職務
法律效力 行使公權力,文書效力相同 行使公權力,文書效力相同
💬兩者因身分與監督機制本質不同,故不強制法院公證人入會屬合理差別待遇。
🧠 記憶技巧:官民有別、監督有異、合理差別、平等不棄
⚠️ 常見陷阱:易忽略「法院公證人即是公務員」的關鍵身分,導致無法證成差別待遇的正當性。
平等原則之違憲審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自治 行政法人與公權力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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