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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二、18 歲公民權修憲案因未達公民投票複決門檻而未獲通過,有論者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其門檻過高,顯然違反憲法保障國民主權原則。請依大法官歷來憲法解釋之意旨,試述此一看法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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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題。考點是修憲高門檻與國民主權原則的緊張關係。解題須從「釋字第499號解釋」切入,引出「修憲界限論」(實質違憲審查)。雖然國民主權、民主共和國原則屬於不能修憲的核心領域,但增修條文第12條設立的門檻本身是「修憲程序的設計」,其目的是維持「剛性憲法」的安定性,防止草率變更根本大法。高門檻雖困難,但仍為人民所能行使,且係修憲機關的高度政治決定,並未「實質剝奪或掏空」國民主權。因此,高門檻不違憲,論者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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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探討修憲高門檻是否違反國民主權原則,測驗考生對於「憲法修改界限理論」(釋字第499號解釋)以及「剛性憲法」特徵之核心理解。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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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憲門檻與國民主權
💡 修憲高門檻係剛性憲法之展現,未牴觸國民主權核心。

🔗 修憲門檻合憲性論證邏輯

  1. 1 確立前提 — 引釋字499號,確認修憲不可破壞國民主權等核心核心。
  2. 2 定義性質 — 確認我國為剛性憲法,修憲程序需嚴於一般法律。
  3. 3 實質分析 — 論證高門檻係為確保高度民意共識,而非剝奪人民主權。
  4. 4 結論推導 — 認定門檻設計屬政治裁量,未逾越憲法核心界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修憲權與制憲權的區別、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演進。
🧠 記憶技巧:四九九定界限,剛性保穩定,程序非剝奪,不違國民主權。
⚠️ 常見陷阱:答題時僅討論政治現狀或門檻數據,忽略法律層面的「剛性憲法」與「修憲界限論」分析。
釋字第499號 修憲界限論 剛性憲法 國民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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