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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一 題

一、甲乙協議離婚,偕同兩名證人到場,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內容除約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外,並記載雙方同意拋棄對他方之刑事告訴權。事後乙主張該公證書關於捨棄刑事告訴之意思表示應屬無效,逕起訴請求撤銷公證書,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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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兩個層次的考點:實體法上「刑事告訴權可否預先拋棄」以及程序法/公證法上「當事人能否以民事訴訟直接請求『撤銷公證書』」。接著應該從公證書的性質切入,說明公證書作為證明文書,並無「撤銷公證書之訴」此種法定訴訟類型。論述時需提到公證人違反公證法第70條之規定,但法院在處理乙的訴訟時,應行使闡明權探求當事人真意,若乙堅持撤銷公證書,法院應如何以程序或實體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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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預先拋棄刑事告訴權之效力、公證人對無效法律行為之審查義務,以及對公證書內容實體無效時,當事人應採取之正確救濟途徑與法院之闡明義務。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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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效力與訴訟救濟
💡 刑事告訴權預先拋棄無效,應提確認之訴救濟,法官具闡明義務。

🔗 法院處理公證爭議訴訟流程

  1. 1 實體審核 — 確認拋棄刑事告訴權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2. 2 程序診斷 — 判定「撤銷公證書之訴」非定型訴訟,程序不合法。
  3. 3 行使闡明 — 依民訴 199 條,探求真意並曉諭變更為確認之訴。
  4. 4 裁判結果 — 變更則實體勝訴;不變更則依 249 條裁定或判決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確認之訴須具備「法律上處於不安狀態」之確認利益。
🧠 記憶技巧:告訴不能拋,公證提確認,法官要闡明,撤銷打不贏。
⚠️ 常見陷阱:僅論述拋棄告訴權無效,漏掉「撤銷公證書」訴訟類型不合法及法院的闡明義務。
公法權利處分限制 訴之利益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 公證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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