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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三 題

韓國 A 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到臺灣,並交付由 B 銀行簽發為承兌人之匯票一張給我國之 C 海運公司(下稱 C 公司)作為運費之給付,由 C 公司運送至基隆港,C 公司並簽發載貨證券提單交付 A 公司收執,A 公司又將上開提單以快遞寄交給我國進口商 D 公司。D 公司於貨到港後,持提單領貨,遭 C 公司以該匯票承兌銀行已經破產未能給付票款,要求 D 公司給付運費,否則拒絕交付貨物。試問:C、D 公司之權利義務如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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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考生看到「匯票支付運費但破產」及「提單轉讓給受貨人」時,應立刻聯想民法的「新債清償」與海商法的「載貨證券文義性」。解題關鍵在於:現行海商法並無運費留置權的專條規定,必須依海商法第5條適用民法第647條;但運送人能否對受貨人主張留置權,最終須依海商法第60條第1項的文義性原則來判斷,以保護善意的提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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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託運人以匯票支付運費但未獲兌現時,運送人得否對善意之載貨證券持有人主張運費留置權而拒絕交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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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貨證券文義性與留置權
💡 運送人不得以與託運人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善意載貨證券持有人。

🔗 運費欠付與領貨爭議處理流程

  1. 1 前行為:新債清償 — 託運人交付匯票支付運費,因票據未兌現,原運費債不消滅。
  2. 2 關鍵點:簽發提單 — 運送人簽發提單交付後,與第三人間關係依提單文義決定。
  3. 3 衝突:文義性 vs 留置權 — 海商法60條優先於民法647條,提單未記運費則不得留置。
  4. 4 結論:保護持有人 — D公司為善意持有人,有權請求交貨,C僅得向A追討運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提單記載「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則運送人可對D主張留置權。
🧠 記憶技巧:提單文義大於契約,對抗後手無理據;新債不償找託運,善意持有人無懼。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海商法第60條第2項之文義性原則,誤以為只要運費未付,運送人即可對任何人(包含受貨人)主張留置權。
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 運送人責任與免責事由 新債清償與代物清償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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