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擬向乙購買汽車一部,預先於民國(下同)113 年 4 月 1 日在辦公室內簽發符合法律要件之面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整本票一張,發票日 113 年 4 月 1 日,未載到期日,記名乙為受款人。甲之辦公室當晚遭小偷丙入內行竊,該本票亦遭丙所竊。甲於 113 年 4 月 2 日即向法院以票據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經法院於 4 月 12 日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 4 月 13 日即完成登報程序。丙於 113 年 4 月 15 日於票背偽造乙之簽名空白背書,將票據以交付方式轉讓予丁,並取得 500 萬元之借款。丁於 4 月 25 日向甲請求給付票款遭拒絕付款。試問:甲乙丙丁之票據法律關係如何?亦即甲乙丙丁四人之票據權利義務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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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票據遭竊、公示催告、偽造背書與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情境,解題思緒應依時序與當事人角色展開。
- 檢驗票據效力:欠缺交付要件的票據(遭竊)是否成立?(實務採創造說/發行說,仍成立,但發票人得主張惡意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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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涵蓋票據法多項重要考點,包含:票據欠缺交付要件之效力、公示催告登報之對世效力(阻卻善意取得)、偽造背書之效力(票據法第15條),以及執票人之權利定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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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公示催告與偽造
💡 公示催告登報後生對世效力,阻斷執票人主張善意取得。
🔗 票據權利抗辯判定流程
- 1 公示催告完成 — 4/13 登報完成,產生阻斷善意取得之對世效力。
- 2 惡意受讓點 — 4/15 丁取得票據,因登報在先,法律推定丁為惡意。
- 3 權利阻斷 — 丁無法依票據法第14條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 4 合法拒付 — 甲得主張丁無權利而拒付;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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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丁在4/12取得票據(登報前),則可能構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