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普通抵押權人甲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倘該執行名義所憑之價金債權經債務人乙訴請法院判決其不存在確定,乙於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濟?(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思路導航】 一、看到題目先抓關鍵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更正後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題關鍵不在於一般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而在於:甲所持者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該裁定雖為強制執行名義,但本身並無確認被擔保債權存在之實體確定力。若其所憑之價金債權已經乙訴請確認不存在並判決確定,乙於執行程序中應循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請求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而非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救濟
💡 拍賣抵押物裁定無實體確定力,債權不存在時應聲明異議。
| 比較維度 | 強執法第12條 (聲明異議) | VS | 強執法第14條 (異議之訴) |
|---|---|---|---|
| 適用情境 | 執行程序違法或利益受侵害 | — | 執行名義實體事由有爭議 |
| 本題前提 | 已取得債權不存在確定判決 | — | 事由須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後 |
| 審理性質 | 執行法院形式審核判決書 | — | 審判法院實質審理實體爭議 |
| 救濟效果 | 撤銷違法之執行處分 | — | 撤銷或強制執行名義執行力 |
💬本題已有確定判決,執行力已喪失,應依第12條聲明異議最為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