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我國籍之甲公司販賣A國商品,主事務所在新北市,與住所在A國、屬A國籍的乙合作,由乙在A國依甲公司的需要,代購並運送商品來臺,再由甲公司支付墊款、報酬及佣金。雙方於2018年以中文訂定之協議,未提及糾紛解決之方法及準據法。甲公司於6個月前通知乙終止協議,隨即停止往來及支付任何款項。乙主張甲公司之終止不合法且有三筆費用或報酬尚未支付,在新北地方法院對甲公司起訴。試問: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看到涉外契約起訴題,先程序、後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