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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甲委託 A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營建房屋一棟,然 A 公司之員工乙怠惰而未依規定施工,導致工地鷹架倒塌致使行經施工處之丙車受損及駕駛人丙受傷。此外,鷹架倒塌前,乙以石頭丟向路過工地旁與丁相伴但未受任何管束之家犬,該犬因受驚嚇而衝向路人戊,致使戊跌倒受傷。試問:丙向甲及 A 公司請求賠償其車毀損及其本人受傷之損害,是否有理由?戊向丁請求賠償其跌倒受傷之損害,是否有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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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侵權行為體系中的「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答題時應分拆兩個受害人(丙、戊)的請求權基礎進行探討。首先處理「丙的請求」:丙向甲請求,需檢驗定作人責任(民法第189條),判斷甲有無定作或指示過失;丙向A公司請求,需檢驗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探討受僱人乙是否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A公司是否舉證免責。接著處理「戊的請求」:戊向丁請求,需檢驗動物占有人責任(民法第190條)。思考點在於丁是否為占有人,以及第三人(乙)挑釁動物時,動物占有人對被害人是否仍須負責(注意民法第190條第2項之內部求償權規定,推導出對外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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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點為:1. 承攬人與定作人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89條);2. 僱用人與受僱人原則上之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3. 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及第三人挑釁之效力(民法第190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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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責任歸屬
💡 釐清定作人、僱用人與動物占有人在侵權場景下的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僱用人責任 (§188) VS 定作人責任 (§189)
基本原則 原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免責條件 已盡選任監督之相當注意 定作或指示上無過失
歸責邏輯 報償理論與危險控制 承攬獨立性原則
💬僱用人責任採「原則負責、例外免責」,定作人責任採「原則不負責、例外負責」。
🧠 記憶技巧:定作免責、僱用連帶、動物占有先賠再追。
⚠️ 常見陷阱:誤以為第三人(如乙)挑釁動物時,動物占有人(如丁)即可對被害人免責,實則僅具內部求償權。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連帶賠償責任 求償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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