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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男乙女結婚時,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男與乙女,各有存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婚後,甲男遊手好閒,不從事生產,整日在 KTV 玩樂。乙女則努力工作,賺錢供生活開銷。乙因甲不務正業,常與甲爭吵。兩人婚姻持續不到 1 年,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前一日,甲數月前因被丙毆傷,獲有 50 萬元財產賠償與 30 萬元非財產損害賠償之賠償金撥入甲之銀行帳戶。且甲之父親死亡,甲繼承現金 100 萬元之遺產同時亦轉入甲之銀行帳戶。而乙之銀行帳戶除有婚後之財產 100 萬元外,名下之財產僅剩一台婚後購入之機車。試問:甲乙離婚,其二人之財產應如何分配?(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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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標準的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與適用題。第一步,確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第二步,界定並計算甲、乙雙方的「婚後財產」及「應納入分配之財產額」。這一步是核心,必須熟悉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將「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從婚後財產中扣除。注意甲的財產賠償(50萬)、非財產賠償(30萬慰撫金)及繼承(100萬)分別應如何歸類。乙的財產則有100萬與機車。第三步,計算差額並分配。第四步,這題有一個極其重要的隱藏考點:甲遊手好閒,乙努力養家。這必須連結到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及第3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的規定,這才是高分的關鍵,絕不能只算出數字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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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剩餘財產之定性與計算;2.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慰撫金與無償取得財產之排除);3.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之適用(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之調整或免除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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