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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甲向三層樓高房屋(下稱 A 屋)之屋主乙以口頭方式承租 A 屋作為營業用辦公室,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5 萬元,租期 3 年。此外,乙並口頭同意將建築物內之辦公桌椅以每月 1 萬元之租金出租給甲,租期亦為 3 年。租期過了半年後,甲未經乙之同意而將 A 屋一樓及該樓內辦公桌椅出租給丙,租金分別為每月 8 萬元及 2 萬元,並交付給丙使用。再數日後,乙得知甲與丙之租賃關係,旋即以其與甲間未訂定書面租賃契約為由,而主張其與甲間之租賃契約無效。此外,乙主張丙無使用 A 屋一樓及該樓內辦公桌椅之權限,並以所有人身分請求丙返還之。試問:甲與乙間之租賃契約是否無效?乙請求丙返還 A 屋一樓及該樓內辦公桌椅是否有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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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租賃契約的綜合考題。拆解兩大核心:首先是「租賃契約形式與效力」的問題。不動產租賃與動產租賃的法定要件不同,須分別討論。A屋為不動產,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依民法第422條效果為何(是不定期租賃還是無效?)桌椅為動產,是否有書面要件限制?其次是「轉租合法性與物上請求權」的問題。次承租人丙對所有人乙有無合法占有權源,取決於甲丙間的轉租是否合法。依民法第443條,房屋之一部轉租原則上允許,但動產轉租需得出租人承諾。合法轉租與違法轉租在對抗所有人請求返還(民法第767條)時,效果完全不同。最後綜合判斷乙對丙的返還請求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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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1. 不動產與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要求及違反之法律效果(民法第422條);2. 房屋與動產轉租之限制與適法性(民法第443條);3. 非法轉租時,出租人對次承租人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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