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月26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 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分)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月26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 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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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生應分點剖析甲、乙兩方主張的法律依據與效力,切勿混為一談。
- 分析甲之主張(離婚無效):
小題 (二)
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 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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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 先確認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