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月26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 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分)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月26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 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 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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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 先確認適用新法
小題 (一)
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生應分點剖析甲、乙兩方主張的法律依據與效力,切勿混為一談。
- 分析甲之主張(離婚無效):
未成年結婚與財產制登記
💡 未成年結婚屬得撤銷且不具行為能力,財產契約須法代同意。
🔗 法院處理未成年財產制登記流程
- 1 身分審查 — 確認婚姻雖違反年齡但未撤銷,仍具夫妻身分
- 2 能力審查 — 確認當事人未滿18歲,法律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3 文件審查 — 發現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必要要件
- 4 裁定補正 — 依非訟程序命限期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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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撤銷婚姻之法律效果不溯及既往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