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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月26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 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另若甲、乙之結婚登記日係 112年4月13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歲,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法院應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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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1. 先確認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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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題應區分二個層次:第一,甲、乙於112年4月13日結婚時均僅17歲,該婚姻之效力為何;第二,甲、乙雖有婚姻登記,但仍為未成年人,其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時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院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中應如何處理。

小題 (一)

若甲抗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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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生應分點剖析甲、乙兩方主張的法律依據與效力,切勿混為一談。

  1. 分析甲之主張(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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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1)民法上協議離婚之法定要件,特別是證人之資格要求;(2)公證法上「認證」之法律效力;(3)附有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的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 未成年結婚與財產制登記
💡 未成年結婚屬得撤銷且不具行為能力,財產契約須法代同意。

🔗 法院處理未成年財產制登記流程

  1. 1 身分審查 — 確認婚姻雖違反年齡但未撤銷,仍具夫妻身分
  2. ↓
  3. 2 能力審查 — 確認當事人未滿18歲,法律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4. ↓
  5. 3 文件審查 — 發現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必要要件
  6. ↓
  7. 4 裁定補正 — 依非訟程序命限期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撤銷婚姻之法律效果不溯及既往之特性。
🧠 記憶技巧:撤銷非無效,十八才成年;契約需法代,瑕疵命補正。
⚠️ 常見陷阱:容易誤答17歲結婚為「無效」(正確為得撤銷),或誤認結婚即取得行為能力(新法已刪除)。
民法112年成年修正案 婚姻撤銷之效力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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