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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主張乙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乙並以其所有A地為擔保此一借款債務返還,設定足額抵押權。如乙屆期未清償,甲持債權及抵押權等證明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法院裁定准許之後,乙提起抗告,抗告理由主張乙僅向甲借款180萬元,且甲亦積欠乙400萬元貨款,乙就之已向甲行使抵銷權等情,乙之抗告理由是否有理?又若甲持准予拍賣 A 地之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完畢,並獲償300萬元,如乙主張甲對乙並不存在系爭借款債權,而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不當得利300萬元之返還,甲則抗辯乙應先提起確認甲對乙3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乙逕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並不合法。甲之抗辯是否有理?(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又若甲持准予拍賣 A 地之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完畢,並獲償300萬元,如乙主張甲對乙並不存在系爭借款債權,而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不當得利300萬元之返還,甲則抗辯乙應先提起確認甲對乙3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乙逕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並不合法。甲之抗辯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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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爭點在於,基於一個無實體確定力的非訟裁定完成執行後,債務人應提起何種訴訟來取回被執行的財產。思考步驟如下:

  1. 複習前一題的關鍵結論: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是「非訟裁定」,其最大的特點是「無既判力」(或稱無實質確定力)。這意味著,該裁定僅僅是執行程序的一個開端(執行名義),並不代表法院已經實質上認可了債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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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1)非訟裁定之效力(無既判力);(2)基於無實體理由之執行結果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3)民事訴訟法上「確認之訴」之「補充性原則」(或稱最後手段性)。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提起抗告,抗告理由主張乙僅向甲借款180萬元,且甲亦積欠乙400萬元貨款,乙就之已向甲行使抵銷權等情,乙之抗告理由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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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此一非訟事件程序的理解,思考流程如下:

  1. 定性程序:首先要辨識出,甲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是依據民法第87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72條所進行的「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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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1)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事件性質(非訟事件);(2)非訟程序之審查範圍(形式審查原則);(3)債務人對於被擔保債權之實體爭議應循何種救濟途徑。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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