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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7 題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及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方式,以及違反設立事務所規定者或執業機構執行業務規定之罰鍰額度,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B 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C 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設立事務所(含分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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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政管理上,針對「個人自行開業的事務所」與「具備一定規模的法人執業機構(如公司、技術顧問公司)」,哪一種執業型態的違規行為可能對社會公共安全影響的範圍較廣?基於此,法律在設定罰鍰的「起點」與「上限」時,通常會如何進行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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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為正確答案。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分事務所。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由此可知,針對違反設立分事務所或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規定者,依法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故選項D的罰鍰額度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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