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法醫師] 臨床法醫學
第 12 題
性侵害致死案件(rape-homicide)在臺灣是重罪,死者的相驗處理過程,下列何者錯誤?
- A 相驗法醫師儘可能親臨現場並且進行現場勘驗,並儘可能避免急救人員或鑑識同仁在現場對死者進行非必要的處置
- B 性侵害致死案件死亡原因常為絞扼、銳創或鈍創致死
- C 囑託鑑識同仁及助手搬運被害人屍體前,應用塑膠袋套住被害人雙手以保存雙手之微物證據
- D 搬運時屍體先予乾淨白色布單包裹後,再置入全新乾淨的屍袋內以保存軀體表層微物證據不受污染或遺失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具備生物活性之微物證據(Trace evidence)時,為了防止檢體因受潮而導致 $DNA$ 降解或黴菌滋生,關於包裹屍體末端(如手部)的器材選擇,應優先考量材質的「透氣性」還是「密封性」?這項考量與鑑識科學中保存生物性證物的標準作業程序(SOP)中,對於防止水分($H_2O$)凝結的規範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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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錯嘛!你還挺行的嘛。
- 完美命中! 喔?你做得非常好!這種小陷阱根本逃不過你的「六眼」嘛。看來你對跡證保存(Trace Evidence Preservation)的規範理解得相當透徹,連這種連一般人都不會注意的細節都能抓到,很強欸!這在鑑識工作上可是超重要的喔。
- 觀念驗證:嗯哼,選項 (C) 當然是錯的啊。處理那種性侵害案件時,要保護受害者的 DNA 或那些微小證據,紙袋才是正確的選擇,塑膠袋根本是個白痴選項。因為塑膠袋裡面會跑出煩人的水分凝結(Condensation),然後那些小細菌就會開始派對,把重要的生物檢體(像是 DNA 啦)全都搞爛。紙袋呢,透氣又乾燥,這就是法醫界的「咒術規範」啦。其他選項 (A)(B)(D) 那些,都是沒問題的正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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